转了个视频,被判赔1.5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起游戏著作权纠纷,判决书显示,施某通过网络平台账号发布了上海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哈游”)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形象,侵害了米哈游对游戏角色形象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被判赔偿原告米哈游15000元。值得注意的是,在本起纠纷中,施某称侵权视频并非自己首发,而是在QQ群里发现并转发,但仍被判侵权。

视频被诉要求赔12万

UP主称系转载

判决文书显示,米哈游发现,施某通过其在网络平台注册的账号,上传了米哈游旗下游戏《原神》视频,其中包含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形象“枫原万叶”,米哈游公司认为,施某的行为侵害了米哈游公司对于游戏角色形象享有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施某:1、删除相关视频;2、通过其网络平台账号向米哈游道歉;3、赔偿12万元。

施某认为,首先,被诉侵权视频并非自己首发,系从游戏QQ群中发现而转发,主观系与他人分享,并且已经删除。其次,对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认为事过一年已无必要且不应对被告生活造成不当影响,应予平衡。最后,对于赔偿经济损失,施某认为米哈游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且事发后不及时提示或投诉删除,放任传播,故米哈游公司主张的赔偿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侵犯著作权,赔1.5万元

判决书显示,该纠纷视频发布于2021年4月29日,时长为4分钟,发布12小时内播放量为12.5万,点赞3368次,转发4498次。在本案施某发布该视频期间(2021年4月27日至4月29日),米哈游包含角色“枫原万叶”的版本仅在公司内部进行测试,未公开招募玩家参与测试。直至2021年5月17日至5月24日,才开始公开招募玩家参与小范围封闭测试,并明确要求参与测试玩家对测试内容完全保密,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截图,直播,视频等形式)对外泄露。

法院审理后认为,米哈游对“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形象享有著作权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本案中,施某通过发布被诉侵权视频,使得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当时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形象,其行为侵害了米哈游公司对该游戏角色形象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施文彬侵害了米哈游公司对“枫原万叶”游戏角色形象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鉴于米哈游运营的该款游戏《原神》本身具有较高商业价值,施文彬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未公开游戏角色形象时,米哈游公司并未对外发表该游戏形象,该传播行为确实不利于米哈游公司运营游戏时,通过推陈出新吸引玩家,从而创造更多商业价值,获取经济利益;米哈游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施某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因本案并未涉及侵害著作权人身权利,也无证据显示因施某的行为造成社会对于相关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或造成相关权利人“名誉感”受损,故米哈游公司的相应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最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施某赔偿米哈游公司1.5万元,驳回米哈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米哈游和施某分别承担1000元和1700元。

律师:转载侵权作品亦构成侵权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张亚菲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7项权利;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行为。本案中,施某通过发布的视频侵犯了米哈游公司的著作权。

张亚菲律师指出,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益。未经他人许可的转载,即使非出于盈利目的,亦会被认定构成侵权。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记者姜天圣)

【编辑:符樱】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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