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恐怖活动表现形式

杨正鸣

从理论上概括恐怖活动的性质,首先应当认清民国时期恐怖活动的表现形式,然后方便于对其性质进行提炼与归纳。

在民国时期,恐怖活动的表现形式非常复杂,呈现多样化样态,相对典型者为:

第一,暗杀。暗杀是最古老和最传统的恐怖活动形式。公元前44年,古罗马统治者朱利乌斯·凯撒被刺,就是历史上的著名事件之一。在中国古代史上最有名的暗杀事件当推荆轲刺秦王。然而,该事件并非特例,因为汉朝司马迁在撰写《史记》时,特别写了一篇《史记·刺客列传》,说明刺客在当时不仅活跃,而且有一定的影响和地位。[1]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这样一种暴力形式始终存在。到民国时期,暗杀仍然是恐怖分子的常用手段。例如,1925年8月20日,廖仲恺[2]偕夫人参加国民党中执会第一○二次会议时,在广州中央党部门口遭暴徒枪击逝世。凶手当场被捕。事后由汪精卫许崇智蒋介石等组成特别委员会进行查处,查明主谋是朱卓文、胡毅生、林直勉等人,系国民党右派所为。

第二,绑架。绑架又称绑票,是指用强力把人劫走,[3]与绑架密切相关的词汇还包括劫持人质[4]。绑架可以分为狭义绑架与广义绑架两种。根据郝宏奎教授的说法,广义绑架行为就是指将他人非法劫持离开其住所或所在地,或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而狭义绑架行为则是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使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挟持他人离开家庭或处所,转移到其他地方予以拘禁,使他人处于行为人的实力控制之下的行为。此处的绑架是狭义的理解,即需要完成三个连续的动作:非法劫持、转移、拘禁,达到的结果是控制绑架对象。依照广义绑架的定义,以下两种情况都被视为绑架行为: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完成两个连续的行为即非法劫持和转移,达到行为对象失去行动自由的结果;另一种情况是只需行为人完成一个行为,即对行为对象非法劫持,使之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达到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结果,并不要求行为人转移行为对象。它包括《现代汉语词典》中绑架和劫持两种含义。[5]

绑架作为恐怖活动的形式之一由来已久,据《史记·刺客列传》记载,荆轲刺秦王失败后,遗憾地说“事所以不成,以欲生劫之,必得约契以报太子也。”意思是说想劫持秦王为人质,逼迫秦国对燕国作出让步。同时,《史记·刺客列传》也记载有成功的劫持事件。春秋时期齐桓公在与鲁庄公的一次“峰会”上,被鲁国曹沫持匕首劫持。在这种情况下,齐桓公不得不许诺,“尽归鲁王侵地。”在民国时期,劫持人质、绑票异常活跃,有土匪绑票外国人的,有军统特务绑架富商的,有帮会绑架异见人士的,也有日本人绑架中国爱国人士等。临城劫车案、荣德生绑架案等均中外有名。

1923年5月6日凌晨,山东建国自治军孙美瑶部在津浦铁路沙沟、临城(今薛城)车站间拦劫了由上海开往北京的京沪特别快车,当场绑架了200余名旅客,其中欧美籍旅客30余人被押往抱犊崮山麓的巢云观作为人质,并以此逼迫围剿所部的政府军撤退。该事件被称为“民国第一恐怖案”。[6]劫车事件发生后,英、美、法、意、比5国驻华公使先后向中国政府提出强烈抗议,5月9日,5国公使限北京政府在3日内将被劫外侨全部救出,否则每隔24小时须赔款若干。北京政府原拟派兵追剿,但孙美瑶以杀掉外侨相威胁,迫使北京政府派山东督军田中玉、省长熊炳奇等与孙美瑶代表举行谈判,并于12日在枣庄附近的十里河达成协议:围剿抱犊崮之政府军撤回原地;北京政府招编孙美瑶部并付款8.5万元。协定签字后,被劫外侨全部被释放,孙部亦于6月27日被改编为山东新编第一旅,孙美瑶任旅长,旅部设枣庄。12月19日,孙美瑶被新任兖州镇守使张培荣在枣庄诱杀,孙部亦大部遣散。

第三,爆炸。爆炸是从19世纪末开始出现的恐怖活动方式。从国外与民国时期情况来分析,因爆炸而产生的后果较为惨烈。据记载,1893年11月8日,一名西班牙无政府主义者在巴塞罗那一家剧院向观众投掷了两枚炸弹,炸死22人,炸伤50人。1894年2月,在巴黎发生了一系列无政府主义者制造的咖啡馆和街头爆炸事件。据考证,1947年在巴勒斯坦发生了第一起汽车爆炸事件,而恐怖分子第一次在飞行途中炸飞机则是1955年。[7]民国时期,爆炸惨案相当多,有的惨不忍睹,1941年的银行惨案就是其中之一。1941年初,汪伪中央储备银行上海分行职员先后遭到重庆政府特工的袭击与暗杀,汪伪“七十六号”特工总部决定报复。3月22日夜,汪伪特工袭击中国农民银行的职员宿舍,造成6人死亡,5人重伤。次日凌晨,又包围中国银行职员的集体宿舍,抓走无辜职员近200人,并将其中3人枪毙。同时又将两颗大型定时炸弹在中央银行两个办事处引爆,造成14人死亡,多人重伤。

第四,劫持交通工具。劫持交通工具往往以劫持飞机、公共汽车、火车及轮船为主。从目前的考证来看,世界第一起劫持飞机事件发生在1931年。[8]中国在民国时期没有劫持飞机案例,我国劫机事件发生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但民国时期劫持火车、汽车、轮船事件时有发生,前面提到的“临城劫车案”就是劫持火车的一个典型案例。如美国人阿利霍·利利乌斯(Aleko E.Lilins)在《我与中国海匪同航》一文中叙述道:“在过去10年中,平均每年有3艘是挂英国或其他国旗的船只被土匪打劫,至少有多少中国船员和帆船遭其攻击,则不得而知。”[9]“1924年10月3日,NingShin号汽船遭遇海匪抢劫。如往常一样,船行五亚湾,船载货物计有30箱银条,重达9.7万两(1924年时一两银子约合34美分)。这些白银被运送上岸,由海匪们瓜分一空,此事使香港当局大吃一惊,广东官员们立即响应,开始包围这伙海匪。”[10]土匪在三湘四水中抢劫客轮、行船,也是胆大心细,轻车熟路。1919年10月27日,一艘名叫恒安轮的客船由株洲开往湘潭,该船驶至湘潭下湾地方时,“忽来灰衣客七人。荷枪立河畔,高声呼停轮,该船答以此处向不停轮。七人说,若不停,将开枪轰击。该轮惧,遂停。七人登轮,恣意搜括。搭客有携洋圆铜圆数千数百者,女客有携首饰多件者,都被夺去……适来一舟,七人即携所劫登舟,忽哨一声,扬帆驶去。”[11]

第五,武装袭击。这种恐怖活动方式是用冲锋枪等自动枪向人群扫射,有时是无辜的群众,所以这种恐怖活动具有杀伤力度大、危害大等特点,民国时期这类事件比较频繁,有土匪袭击村社,烧杀抢,有日本侵略者袭击无辜民众,最为典型的则是南京大屠杀

1937年12月13日,日军侵占南京。在华中派遣军司令松井石根和第六师团长谷寿夫的指挥下,对无辜中国军民进行长达6周的大屠杀。大批日军用机枪滥射手无寸铁的难民群众和战俘,或用汽油焚烧、集体活埋、杀人竞赛、强奸妇女及摧残老孺等灭绝人性的手段,致使30万中国人丧生。据战后远东军事法庭调查报告,中国军民被集体枪杀和活埋者达19万多,零散被杀居民能收埋尸体者达15万多具,全市三分之一房屋被焚毁。大屠杀直至1938年1月上旬方结束。

上面五种恐怖活动形式是民国时期最为基本的形式,除此以外,还有放火、投毒、细菌战等形式,影响不大。

[1]司马迁:《史记·刺客列传》(第8册),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515、2535页。

[2]廖仲恺(1877—1925)广东归善(今惠阳)人。1902年秋赴日本留学。1904年奉孙中山命回天津筹设机关,进行秘密活动。1905年加入中国同盟会,任总部外事部干事,同年被选为中国留日学生会会长。1911年任广东省军政府总参议兼理财政。不久被南方革命政府派为南北议和会议代表。1913年二次革命失败,随孙中山出走日本。1914年任中华革命党财政部副部长。1916年4月回国后,奔走于上海、广东等地,协助孙中山从事反袁活动。1917年7月随孙中山南下护法,9月任军政府财政部次长。1919年8月,与朱执信等在上海创办《建设》杂志。1921年任广州大总统府财政部次长兼广东省财政厅长。1922年6月陈炯明叛乱时被囚于广州西郊,8月获释。1923年3月孙中山重返广州后,任大元帅大本营财政部部长,4月任劳军使,6月任广东省省长,10月受孙中山委托和李大钊等5人筹划改组国民党,后又和许崇智等9人接受委派担任国民党临时中央执行委员,11月任大本营参议,并奉命赴上海成立上海临时执行委员会,负责改组工作。1924年1月,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被选为中央执行委员、常务委员,2月任黄埔军校筹委会代委员长,4月任法制委员会委员,续任广东省省长,5月任黄埔军校党代表,6月任财政委员会委员,7月任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9月任财政部部长兼军需总监并兼领广东财政厅厅长,11月先后兼任国民党工人部部长、农民部部长。1925年7月,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任委员兼财政部部长,军事委员会委员。

[3]《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4页。

[4]人质是指一方拘留的对方的人,用来迫使对方履行诺言或接受某项条件。

[5]郝宏奎:《绑票犯罪案件侦查与处置要略》,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6]李维民:《“民国第一恐怖案”不能美化——再议临城劫车案》,《军事历史》2008年第2期。

[7]王逸舟主编:《恐怖主义的溯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8]王逸舟主编:《恐怖主义的溯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9]徐有威、[英]贝思飞主编:《洋票与绑匪》,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67—268页。

[10]徐有威、[英]贝思飞主编:《洋票与绑匪》,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67—268页。

[11]彭先国:《民国湖南土匪史探》,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28页。

选自《民国时期的恐怖活动与反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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