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团被取消能否要求赔偿?“周二之约”法官刘志强答疑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22日讯 11月22日至12月5日,长江日报“周二之约”专栏举办宪法日专场,特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刘志强在线为群众解答法律疑问(点击蓝字一键提问)。得知刘志强法官在东湖法庭工作多年,网友纷纷向他请教如何在旅游中维护自身权益。

刘志强法官在线答疑。通讯员陈木子 摄

网友:报名参加跟团游最后却未能成团,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刘志强: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此外,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的原因而取消的团队计划,属于旅行社违约,因此除非旅游者同意改期、改线,否则,旅行社除全额退回团款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网友:突然有事不能去,行程转让给别人可以吗?

刘志强: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减少的费用也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网友:如遇旅游纠纷,如何索赔?

刘志强:旅游者可先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点击、扫描上图武汉中院“公众号”二维码,选择“在线服务”,可进行立案、调解、查询和缴费)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陈木子)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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