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二之约”问法官谢朝彪:你知道吗,长江大保护包括西藏

你知道,长江大保护的范围也保护西藏?而且,即使你不知道,违禁捕捞也算犯法?12月13日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谢朝彪做客“周二之约”问法官专栏,在线轮值为群众解答法律疑问,其中关于环保的问答出人意料。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保护的是不是仅限于长江,在其他区域捕鱼不受限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所以保护的对象不仅指长江。

问:不知道该区域不得捕捞水产品是否可能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犯罪?

答: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按照刑法的规定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对于有明确禁渔标识或广泛宣传不得捕鱼的位置,如果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的话,依然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不得以不知道为由脱罪。

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是怎样认定的?

答:这是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有关通告确定的。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宣布自2021年开始“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本案中被告人捕鱼的区域,就属于长江禁渔区域。

问: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的水产品指什么?

答: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其中的水产品包括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

问: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不受国家保护的鱼类是否构成该罪?例如捕捞鲫鱼、鲢鱼、草鱼等常见普通鱼种。

答: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的水产品不以国家保护的水产资源为限。

问: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是指什么?

答: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问: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视情节轻重,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问:怎样的情况会属于达到入罪标准的“情节严重”呢?

答:这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种类、重量、价值、捕捞的区域、时间、工具及方法有关。例如本案中,在处于禁渔期且禁止捕鱼的长江流域,被告人使用了禁用的工具,严重损害了长江流域水生资源保护及水域生态修复,就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本期法官在线为群众解答法律疑问至12月26日。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黄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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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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