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利润超3197万元导致2020年报存虚假记载,模塑科技及董事长等收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模塑科技12月27日公告,12月26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曹克波曹克波,财务总监钱建芬,副总经理朱晓华,财务经理刘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公司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3197.01万元,占2020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3356.73万元)的95.24%,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规定,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曹克波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钱建芬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朱晓华、刘华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0万元罚款。

1.公司将2019年度与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在2020年度确认,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万元

公司长期为参股公司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模塑)提供技术开发服务。2020年4月、12月,公司和北汽模塑各签订一份《技术支持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不含税)分别为2,220.00万元、2,980.00万元,实际履行时间分别为2019年度和2020年度。2020年度,公司共确认对北汽模塑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5,200万元,其中2,220.00万元收入应计入2019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00万元。

2.公司确认北汽模塑2020年度技术开发服务收入时未扣除北汽模塑代垫费用,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0万元

2020年度,公司为北汽模塑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实际产生的成本费用为679.30万元,该成本费用实际由北汽模塑代垫,应在收入中予以扣除,但公司未予以扣除而是全额确认2,980.00万元收入,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0万元。

3.公司通过要求供应商配合提供虚假采购折扣以虚减成本,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

2020年11月,应公司的要求,天津盛相电子有限公司和河北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外协供应商分别与公司签订采购折扣协议,配合公司提供虚假采购折扣。根据上述协议,两家供应商各提供50万元虚假采购折扣,公司据此虚减了100万元成本,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00万元。

4.公司2021年度发放2020年一次性奖金,并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1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

2021年3月1日,公司基于三名员工2020年度的优秀表现,对其发放一次性奖金,共计197.71万元。由于人力资源部门未及时将上述一次性奖金事项告知财务部门,导致公司未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0年,而是确认在2021年。该处理不符合规定,导致公司2020年度管理费用虚减197.71万元,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

根据规定,董事长、总经理曹克波,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决策者、知悉者,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钱建芬,是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参与者,并且是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编制、审核者,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经理朱晓华,是上述第一、二项违法行为相关事实的知悉者和配合实施者,其在审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时未提出异议,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务经理刘华,虽不是模塑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参与实施了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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