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千元文眉“被套路”,打官司拿到6倍赔偿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2月29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陈木子)文眉套路多,如何来维权?12月28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在一起文眉侵权纠纷中,法院判决商家不仅要退还费用,还要给6倍赔偿。

去年秋天的一天,爱美的女生小丽在刷手机视频时看到了某商家的文绣眉广告。交了30元定金后,她当天晚上就来到了店里。谁知道,商家直接选用了带咖啡色的染料。小丽说习惯纯黑色的,无奈商家要求加钱,价格谈到1586元后,商家才换成纯黑色。

小丽说,当时就有一种“骑虎难下”被“强宰”的感受,已经动工具了,躺床上担心下来会两个眉毛不一致,只能接受商家的“套路”。

做完后,小丽发现眉毛上有黑色素污点,商家又推销“眉毛营养修复液”,价值299元。商家说,修护液能帮助恢复更好的效果。看着眉毛上的大面积黑色素斑驳无法处理,小丽只好买下修护液。

第二天,小丽发现眉毛大面积褪色,于是要求退费,遭到拒绝。随后,小丽发现做好的眉毛大面积脱落,再次上门要求退费,又遭到拒绝。

随后,小丽一气之下,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定金和文眉费用并3倍赔偿,对于299元的修护液则请求退费并6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价格为299元的“修护小棕瓶”产品,并未查询到该化妆产品的备案信息,也未查询到该化妆产品的经销商对该化妆产品进行过备案登记。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小丽在被告店铺进行消费,并购买“修护小棕瓶”化妆产品,但该化妆产品未经备案登记,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因此对于小丽要求商家返还购物款299元,并要求支付“修护小棕瓶”化妆产品价款的六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小丽还主张被告构成欺诈,但根据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仅能看出双方在就眉毛美容的服务质量事宜进行沟通,并不能证明商家提供的服务构成欺诈,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日前,东湖高新区法院判决商家返还小丽购物款299元,并支付6倍赔偿款1794元。

【编辑:王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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