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片期货的“滞纳金”出现在交割环节,特指卖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买方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需按日支付的违约金,并不是对货物逾期交割本身征收的费用。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现行规则:交割日后7个日历日为正常开票期;若第8日至第17日仍未交付发票,每延迟1个日历日,卖方须按“货款金额×0.5‰”向买方计付滞纳金;延迟超过10日仍未交付的,视为拒绝交付发票,交易所除继续扣收滞纳金外,还将按交割结算价款乘以国家增值税税率计收违约金,并从卖方货款余额中直接划转给买方。
因此,瓶片期货的滞纳金仅与“晚交发票”挂钩,用于补偿买方因无法及时抵扣进项税而产生的资金占用成本,与货物是否逾期交割、仓单是否迟到无关。
需要注意的是:因天气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厂库或者提货人不需要支付滞纳金或者赔偿金。厂库和提货人应当妥善保管商品发货计划、协商确认材料以及发货和提货单据等,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