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期货交割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普通发票。
其他商品期货交割时,卖方必须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买方购入商品后用于再生产或再销售,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黄金期货交割时,卖方只向买方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黄金的销售和进口环节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黄金交易所涉及的增值税链条是独立的,与一般的货物增值税链条是分开的。
由于黄金在流通过程中的增值税政策特殊,通过期货市场买入黄金的买方,无法像购买其他原材料一样,将这笔进项税用于抵扣其销售产品时的销项税。因此黄金交割只需要一种用于证明交易完成、作为货款结算和实物提货凭证的发票,即“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