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上,卖方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政策上,税务机关会将其“退还”,从而实现黄金流通环节的增值税中性。
在黄金期货交割中,卖方是法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买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
注意,黄金期货交割开具的是《黄金结算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而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由交易所或指定的税务机关根据交割结算单,代卖方向买方开具。
黄金税收政策的特色是“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先按规定税率正常计算并征收增值税,然后立即或短期内将已征的税款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享受主体包括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期货公司)、通过交易所进行黄金交割的客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