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客户,即个人投资者不能参与黄金期货的实物交割。
交易所规定,自然人客户在进入交割月前必须离场,原因如下:
1.个人投资者不具备处理大批量实物黄金的资质、仓储条件和渠道;
2.期货市场主要为实体企业提供风险管理工具,而非个人进行现货买卖的场所;
3.防止因个人无法履约而产生的交割违约风险。
只有开立期货账户的法人客户才有资格申请并进行实物交割,他们必须具备相应的增值税开票资质,以完成交割后的发票流转。而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的持仓必须为0手。从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开始,对于仍持有持仓的自然人客户,交易所会直接执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盈亏由客户自行承担。